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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是不是侵权?

编辑同志: 

  孙某和郭某于2008年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其二人五岁的女儿郭某某由母亲孙某抚养,郭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800元。2010年,孙某再婚,其将女儿郭某某的名字改为张某某,后郭某发现孙某擅自更改女儿姓名,拒绝支付抚养费,并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女儿的原姓,请问,法院会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吗?

                          网友小白

小白网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故,法院会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责令孙某恢复其女儿原姓。另,根据上述规定,郭某不能以孙某更改女儿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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