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伪造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签质押合同构成诈骗罪

 12月18日,良庆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起诈骗、盗窃案件。被告人黄某强伪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和登记证书,与他人签订《质押借款书》将车辆质押骗取借款,之后还伙同他人将质押车辆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强应以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黄某强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雅阁小轿车。同年2月21日,黄某强去到南宁市大沙田顺风街,利用伪造车辆所有人潘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轿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并冒“潘某”之名与被害人奚某签订《质押借款书》,将潘某的小轿车质押给奚某,骗取了10万元。2014年2月9日,被告人黄某强又伪造车辆所有人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丰田越野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冒“刘某”之名将一辆套牌丰田越野车质押给被害人梁某,骗取12万元借款。同年2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强伙同他人去到停车场,将其质押给梁某的套牌丰田越野车盗走。经鉴定,该越野车价值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黄某强当庭辩解,其在两起诈骗中虚假的身份材料和车辆材料均是他人提供,与他人签订质押借款协议和借条时,对方知道其真实身份,仍与其签订。其在与被害人梁某签署借条时,没有骗人的想法。经查,被告人使用了虚假的信息,并冒名与两被害人签订协议时,就知道材料是虚假的,即便这些虚假材料是别人提供的,但其对伪造证件的存在及利用这些虚假材料骗取借款的主观是明知,因为其内心是希望“借”到钱,而放任这一欺骗行为的继续,且其当时已有以非法占有这一主观目的。故对此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罪名,经查,被告人黄某强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原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等,冒用车主名义,虚构车辆所有人自愿将车辆抵押,骗取他人财物的手段,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黄某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强犯合同诈骗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

综上,良庆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盗窃罪,判处黄某强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来源:良庆区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