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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倪某某因与其丈夫陈某某感情不和,婚前双方缺乏了解

陈小某的重大疾病医疗费及膏火凭发票由双方各半承担。


。 2012年8月1日倪某某找到本人代办代理之后,便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倪某某与陈某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小孩陈小某由倪某某直接抚养,由陈某某支付抚养费直至儿子能独立糊口为止;后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经本律师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2、婚生子陈小某由倪某某直接抚养教育成年,陈某某每月承担糊口费1000元。

2012年7月倪某某因与其丈夫陈某某感情不和,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也未能及时沟通,双方在糊口习惯及性格方面存在较大的不合,陈某某涓滴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倪某某及小孩也是漠不关心,双方常常因家庭琐事意见分歧发生争吵,陈某某更是常常以莫须有的理由欺侮倪某某,无奈之下倪某某只好带小孩一同回到了外家,陈某某至今也不闻不问。陈某某享有对陈小某的探视权;3、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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