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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丈夫为资产上亿房地产商,但其财产都不在其名下,离婚时妻子该如何维权
[夫妻共同财产调查结果]
海口中院对罗某提出的要求撤销14号《离婚证》的行政诉讼进行了审理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罗某无奈,只能委托律师维权,起诉海口某人民政府要求撤销14号《离婚证》,及调查夫妻共同财产预备必要时进行分割。 公司法上有划定,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了债公司债务,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 上市公司也有对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划定。罗某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 丈夫背者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妻子不知情如何处理?
本案涉及到两个题目:
[案情评析]
根据罗某的描述,丈夫李某为资产上亿房地产商,其创办的两家房地产公司都在开发楼盘并正在出售中。根据《解释》第43条划定 “因为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我们以为,该第43条的划定是对42条划定进一步的增补和限制,也是为确保因不能归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造成当事人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无法救济,保护无辜当事人的划定。
[法院审理结果]
罗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87年12月在四川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对涉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划定,罗某在海口某政府作出详细行政行为颁发《离婚证》后长达六年多才提出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驳回罗某的诉讼哀求。海口某政府在作出颁发《离婚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后,一直没有通知罗某也没有告知诉权。其次,罗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罗某没有切身和李某共同到民政部分提出离婚申请的情况下,民政部分不可能为他们颁发《离婚证》,更不可能会知道没有受理权的海口某政府会为他们颁发《离婚证》。根据现行法律划定,罗某根本无法直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感情尚可。
二、丈夫为资产上亿房地产商,但其财产都不在其名下,离婚时妻子该如何维权?
我们以为,罗某从未切身到海口某政府处提出离婚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治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划定,海口某政府在此种情况下颁发《离婚证》,程序显著违法,依法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后来,罗某发现丈夫李某有外遇,并已经生养一女,双方遂发生激烈争吵。婚后于1989年生养大儿子李大某,于1993年生养小儿子李小某。但是这一观点未得到法院支持。罗某在李某的威胁下,签了《离婚协议书》,但是并未与其切身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罗某在咨询律师后得知,如罗某没有切身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则李某无法单独凭着《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在了解相关法律划定后,罗某到深圳工作发展。本案应合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解释》第43条的划定,认定罗某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2009年3月12日,罗某才得知海口某政府的划定,罗某在2009年6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时效。直到2009年3月12日,罗某获悉海口某民政局于2003年4月24日在其没有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颁发了第14号《离婚证》,并且也没有通知她领取《离婚证》,这使罗某在绝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离了婚,而且离婚时也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规避法律、利用公司法划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尚未有任何的解决办法,受害确当事人一方只能地亿元家产望而兴叹,这不能不说这是法律的缺陷和漏洞。经由律师的调查发现,李某的两家公司股权都没有直接登记在他名下,而是通过一连串规避法律的手段,登记在他可以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名下,一环扣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