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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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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与情人登记结婚 伪造法院调解书获刑
了与情人登记结婚,竟找制假证的人伪造其已离婚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和离婚证。今天,人民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基本案情】
1998年,被告人刘某因未到法定婚龄,遂更改年龄与丁某进行了结婚登记,后陆续生育4个小孩。2012年初,刘某与比其小5岁的邓某相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同居。2013年8月,刘某与邓某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刘某档案中婚姻状况显示为“已婚”,办不了结婚证。为达到与邓某登记结婚的目的,刘某通过垃圾广告中的电话号码与制假证的人取得联系,花了150元钱让制假证的人伪造了一份其与丁某离婚的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一张假离婚证,并使用该伪造的调解书和离婚证与邓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了骗取结婚登记,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遂作出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案说法】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