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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当场泼洒汽油并欲点燃,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纵火罪
为发泄心中的不满和激愤,程某从四周加油站购得10元钱的汽油,将其分装在2个矿泉水瓶中,并在返回服务大厅的途中买来2只打火机。
2012年7月18日11时许,程某的摩托车因乱停乱放影响步行广场的正常市政秩序,被市政监察执法大队搬走。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纵火罪(未遂),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程某在继承索要摩托车未果后,即扬言要烧毁服务大厅,并将汽油泼洒在现场办公桌、地面以及执行职员、群众和自己身上,拿出打火机欲点燃汽油,但被在场的市政监察执法职员制服。
因不满市政监察执法职员将其乱停乱放的摩托搬走,在索要无果之后,竟以烧毁市政监察执法大厅威胁。
法院审理以为,程某在市政监察执法大队服务大厅内索要摩托车未果,当场泼洒汽油并欲点燃,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纵火罪,但因其尚未造成严峻后果,且系犯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随后,程某在赶到市政监察执法大队服务大厅索回摩托车时,被告知需要支付30元的搬运费,程某称无钱,在与执法大队工作职员理论后抱气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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