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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精神损害赔偿及抚育费的返还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于2003年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月生育儿子小王,经确认原告王某不是小王的生物学父亲,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00元,返还小王的生活费178500元。

    [审判]

    法 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他人通奸生下小王,其行为违背了夫妻关系期间双方应负的忠实义务,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小王并非原告亲生,原告对其没有抚养义务,其要求被告返还其付出的小王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评析]

    离 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 任。本案丁某违背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导致儿子非原告所生,该行为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所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我 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本案王某与丁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丁某隐瞒儿子是与 他人通奸所生这一事实,致使原告王某将小王当成自己亲生儿子抚养。从法律上讲王某即非小王的生父,也非小王的养父、继父,对小王不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此规定,王某 受欺骗,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了小王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 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据此,本案丁某应返还王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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