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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妥善化解纠纷 维护社会和谐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2日,查某某、谢某某在玉山法院主持的庭审后
握手言和,至此一起亲戚间因相互嬉戏过程中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玉山法院童坊法庭会同当地村委会、司法联络员、司法所干部、当地家族长辈、代理
人、亲戚等各方面社会力量合力调处下,经历了原告查某几次反复、被告谢某几次拒绝的一波三折的艰难调解过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原、
被告系邻居又是亲戚,两人都在辽宁鞍山市本村人黄奎权处务工。 2010年4月13日晚10时左右,原、被告同睡在一张床上,双方在嬉戏时造成原告的左锁
骨骨折,原告受伤后被送至辽宁省鞍山市宁远笔管卜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090元。2011年1月31日,原告的损伤程度经玉山县怀玉法医学司法鉴定
所鉴定为轻伤甲级,其损伤构成伤残九级。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因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3090元,
伤残补助费20380元(2010年江西省农民年均纯收入5095×4=20380元),误工费4800元(1200×4=4800元),营养费500
元,护理费320元(40×8=320元),交通费200元,后续医疗费2000元,鉴定费1035元,合计人民币32325元,并要求被告支付本案的诉
讼费用。 [焦点问题] 童坊法庭受案后,把“案结事了”,真正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作为办案的着力点。经当地司
法协理员介绍后,法庭在了解到原告与被告系亲戚,且关系较好,故决定用调解方式处理本案。2011年3月25日,在樟村村书记、双方家族长辈等共同参与
下,法庭召集双方调解,但被告拒绝赔偿,被告认为原告的伤不是被告造成的,被告没有故意拉原告,原告受伤是两人在嬉戏中受伤的,调解首次受阻,但法庭没有
放弃,法庭仍保持与村委会的联系,请他们多做被告的工作。2011年4月8日,法庭在当地组织协助下主持第二次调解,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3090元,
伤残补助费20380元(2010年江西省农民年均纯收入5095×4=20380元),误工费4800元(1200×4=4800元),营养费500
元,护理费320元(40×8=320元),交通费200元,后续医疗费2000元,鉴定费1035元,但被告认为原告的要求过高,自己生活困难,故只同
意赔偿3090元医药费,调解出现第二次波折。面对此种情形,法庭动员村组织等一起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4月22日,此案在樟村镇樟村村部巡回开庭,
原、被告的亲戚、当地村组织成员、司法协助员等也帮忙做双方的工作,经过大家的努力,原、被告都同意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后此案了结,但
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原告又反悔,原告认为其后续治疗费即拆钢板费可能高昂,不同意10000元事了。 [处理情况] “功
夫不负有心人”,童坊法庭在审理该案中,3次到当地调解、开庭,5次邀请或委托司法协理员、司法所村委会、家族长辈、代理人会同做工作,最终用耐心、用诚
心感化了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光强愿意支付原告查泉文医药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整,该款于2011年4月
25日前支付3,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7,000元;二、被告谢光强愿意于2011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查泉文后续治疗费用
1,500元;三、原告查泉文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该案真正案结事了,取得法律、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和谐结果,也获得村委会等当地组织和村民的一致
好评。 [ 启示与经验] 玉山县人民法院童坊法庭携手村组织、司法协理员合力调处的此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是
该院充分调动利用各方面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之一,该案的成功调处成功诠释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深层内涵,展示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严格
执法、热情服务的光辉形象,是社会主义法治司法为民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近几年来,玉山法院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司法为民理念,积极践行“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的宗旨,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发挥大调解格局的优势,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高效
有力的司法保障与司法报务。所谓大调解格局,即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充分调动利用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当事人亲友及其诉讼代理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以及基层组织干部群众等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调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该院通过全社会调解机制,建
立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网络,聘请辖区各乡镇街道村组的基层干部担任民事调解员,对辖区民事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调处民间纠纷,目前该院已帮助
80%以上的乡村建立和健全了民调组织。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作用。利用人民陪审员熟悉当地风俗习惯或在某一领域有专门知识的优势,使法官法律知识
和陪审员的优势互补,为调解奠定良好的基础,提高了调撤率。适当发挥当事人亲友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作用,法官利用当事人对这些人有较强的信任感和依赖性,让
他们作当事人的疏导解释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此外遇到说情者、拉关系者,该院法官往往因势利导,通过他们反过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该院不仅要求民事、
商事、立案、审监法官注重调解工作,还要求刑事、行政、执行法官也参与到“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构建中,对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多做双方
的和解协调工作,以达到缓解执行难的目的。对于因田土相邻、合伙借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考虑到双方往往是左邻右舍、亲戚朋友,
为了双方今后的和睦相处,法官都会邀请双方的亲朋好友或当地乡村干部参与调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人
民法院、人民法官做好一切工作的思想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
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司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
为公”执政理念对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们的宪法原则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司法为民理念要求法院干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一切为了人
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刻刻为人
民群众排忧解难,就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打官司难”问题,在各类案件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多做调解工作,善做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
纷,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不能对群众反映的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麻木仁,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久拖不判,久延不决。必须一切依靠人们,集中体现在
搞好法院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是做好法院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政法机关坚持群众路线,必
须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政法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不支持、不配合,就
会耳不聪、目不明。因此,必须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要甘当人民公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做人
民的勤务员,要弘扬无私奉献和牺牲的精神,兢兢业业默默奉献。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
好、 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