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动仲裁>>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

【案情】 

         2009年8月19日被告吴某向原告符某 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符某同志人民币计贰拾捌万元整。月息贰分半(即7000元/月)按季付息,借期壹年。此据 具借人:吴某2009年8月19 日”,同日,原告将上述28万元借款直接转帐支付给被告张某。后原告直接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张某亦按上述吴某出具的借条中约定的利率及支付方 式直接向原告支付了2011年2月19日前的借款利息,为此原告向被告张某出具收条两份。2011年8月16日,由被告吴某起草,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协 议书一份,约定:2009年8月19日甲方(被告张某)以吴某名义向乙方(原告符某)借款28万元人民币,并约定月息为贰分半,按季付息,借期为一年,由 吴某向乙方出具借据,乙方将28万元人民币直接打到甲方帐户,平时由甲方直接向乙方付息,期满后因甲方仍需使用该借款遂暂时未还,现甲方因经济紧张,就还 款一事和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2012年元月1日甲方共欠乙方本息计35万元,甲方同意在2012年元月1日前偿还乙方人民币18万元,若甲方按期 还款,则乙方同意免除甲方应付利息3万元整,逾期则取消免除3万元。二、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同意一次性偿还乙方人民币14万整,月息暂按 2.5%计取。若甲方能按期履行,乙方可就月利率优惠与甲方协商。14万元人民币延期按借款(按月息为2.5%计取)。三、甲方若不能履行上述约定,乙方 则不同意免除甲方的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张某未按约履行。被告吴某出具借条后未向原告偿还过借款也未支付过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 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8万元并支付利息。而被告吴某认为该借款系被告张某向原告所借,要求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也认为应驳回原告对被告吴某的 诉讼请求,该借款应由其全部承担。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对原告符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书面协议的认定上。通过协议书所体现的特征与债务转让、债务加入所要求的类型特征均有相似之处,因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符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债务加入,符某与张某签订协议书并收取张某支付的利息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原告放弃了再向吴某主张原债权的 权利,从原告的角度来看,其与张某签订协议书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在吴某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增加一个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他与原债务人吴 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更能保证原告的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符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协议书应视为债务转让。因为本案所涉及的债务是有效 存在的,具备转让前提;并且债务的给付内容是280,000元费用,具备可转让性;第三,通过书面承诺书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已经就债务转让达成合意,原 告接受承诺书应视其同意由被告承担义务,且协议书由吴某起草,对该协议亦不持异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符某与张某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债务转移行为。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 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债务人在征得债权 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在本案中,首先,符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书明确了 2009年8月19日符某支付的借款系张某以吴某名义向符某借款,而借款28万元是符某直接打到张某帐户的,平时,由张某直接向符某付息,期满后因张某仍 需使用该借款遂暂时未还。且双方还就张某如何归还借款约定了还款计划并就相关的优惠条件达成了协议;其次,原告符某除与被告张某签订上述协议书外还主动要 求被告张某支付利息并直接从张某处收取了利息;再次,被告张某也认可该借款本息应由其一个人承担偿还责任,无需被告吴某承担还款义务;综上几点,符某的种 种行为足以认定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同意该债务转移,符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关系,且从协议书的内容来看也足以认定该债务转移系全部转移,符 某的借款本息理应由张某承担偿还责任。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