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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强奸与否,本案如何定案?
【案情】
公诉机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宽华。
江 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肖宽华骑一辆带红色的挂档变速自行车(通常叫“赛车”)去玉山二中,途经玉山县 四股桥乡四股桥村新村地方路段,遇到被害人顾XX(1997年7月22日出生),叫顾帮其在附近的山坡上找钥匙,被害人肖宽华自己找到钥匙后看到被害人顾 漂亮,便拿出水果刀威胁并强奸
【审判】
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宽华采取暴力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强 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肖宽华提出其案发当天没有在案发现场见 过被害人顾XX,更没有对她实施强奸的辩解意见,与其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批捕阶段的多次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统一的证据链,不能排他性地证明被告人就是本案的作案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证 据和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肖宽华案发时系在校学生,属临时起意,且尚未对被害人身体造成损害,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宽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肖宽华上诉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发回重审后,公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确实的新证据证明上诉人犯罪事实存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其 辩护人称:1、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肖宽华庭审前的供述来源合法,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一审法院对被害人的两次充满矛盾的陈述按需摘取, 作为定案依据是错误的。3、曾中亮、顾国洪的证词不是直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其他证据没有真实性或不能证明犯罪,均不能作为上诉人肖宽华犯罪定 案的根据。请求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 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证明其内容客观真实。一审据以定案的证据只有上诉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起不了任何佐证作用,而上诉人供述及被害人 陈述又有诸多矛盾之处,唯一较稳定的上诉人供述也已翻供,公诉机关又无充分证据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肖宽华犯强奸罪的事实尚有 很多疑点,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上诉人犯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只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0)玉刑重初 字第99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肖宽华无罪。
评析:
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这一 原则指导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同 时,这些证据的取得,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 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 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 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本案中,一审法院据以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只有上诉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而上诉人的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又有诸多矛盾之处,唯一较稳定的 上诉人供述也已翻供,公诉机关又无充分证据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证明其内容客观真实, 该证据对本案事实起不了任何佐证作用。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肖宽华犯强奸罪的事实,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二审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撤销原判,宣告被告人无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