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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工作场所帮工受伤的责任分配
【案情】 原告廖某在王某开办的一个石灰窑从事石料的装窑工作,王某按烧出的石
灰数量给付原告报酬;被告徐某购买了一辆后四轮推动的农用车从事运输工作,经常为王某运送烧石灰的石头,按4.5元/吨收取运费。2010年5月11日下
午3时许,被告徐某用其农用车运载了一车石头到该石灰窑,在卸至一半时因高压油管爆裂,不能正常作业,被告徐某就用手套将油管爆裂处裹住后,让原告用手捏
住油管,自己到驾驶室试卸,在试卸时,因液压油喷出致原告左手焗伤。事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其损伤构成伤残八级。因原告与被告及王某协商处理
未成,而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分歧】 对于讼争事故的责任承担,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的职责是负责装窑工作,原告的帮工行为虽是在石灰窑进行的,但并未经雇主授权或指示,而是在被告徐某请
托下为之,故虽然原告系在工作场所受伤,但该案应定下为义务帮工发生的纠纷。原告所为帮工行为系在被告徐某对爆裂油管做了简单处理后、请托下为之的,且在
被告徐某对捏住爆裂油管的危险性没有预见的情形下,要求没有驾驶经验的原告去预见该行为的危险性,有失公允,故原告在该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故原告因帮工行为致伤造成的损失,应由该帮工行为的受益者即被告徐某负责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廖某的帮工行为虽超出其职务范
围,但其协助被告徐某卸车的行为,既是出于因被告长期与雇主王某有着业务往来而建立起的人情关系,也是出于被告徐某的卸车工作与原告的装窑工作有着前后衔
接的关系,该帮工行为客观上有助于原告随后完成装石进窑的工作,可见,该帮工行为是与其履行职务有一定联系的,故王某作为间接受益者,也应与被告徐某一同
对原告因帮工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讼争事故虽发生在原告廖某被雇佣的工作场所,但该事故系有原
告自身的帮工行为所致,与雇主王某的雇佣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对于该帮工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被告徐某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自我保护
意识不强,对自身的安全存在过失,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管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首
先,本案主要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原告廖某不定期的为王某提供劳务,王某按烧出的石灰数量给付其报酬,因王某经营的石灰窑并未办理经营执照,双方之间并
未构成劳动用工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二是原告廖某在被告徐某请托下,无偿为其捏住油管爆裂处协助其卸车,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帮工关系。 其
次,雇主对讼争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职责是负责装窑工作,其帮工行为虽是在石灰窑进行的,但并未经雇主授权或指示,雇主王某对于原告廖某这种超出雇主
授权、指示的职务范围,出于个人意愿而为的帮工行为是难以控制的,要求其对此类帮工行为尽到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显然过于苛刻。 再
次,被告徐某应对讼争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徐某有着多年的驾驶经验,理应在车子出现故障时,对该故障的危险性有所预见,并采取合理的维修措施,以消除故
障,从而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而本案中,被告徐某在其车辆的高压油管爆裂喷油后,仅对爆裂油管做了简单处理即用手套将高压油管爆裂处裹住,其理应预见到此
时强行将车子顶起以卸石,很可能造成爆裂喷油处在更大压强的作用下喷射得更激更猛,但为尽快将石卸下,被告却仍让原告去捏住油管进行卸车,并导致原告的手
因液压油喷出而受伤。可见,原告之所以受伤,根本原因在于被告徐某不当的请托行为,故该案应定性为义务帮工发生的纠纷。在该起事故中,被告徐某存在重大过
错,且是该帮工行为的主要、直接受益者,故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原告在为帮工行为时,也存在过失,也应对讼争事
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帮工行为虽是在被告的请托之下为之,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人,理应对捏油管此类行为的危险性有所注意,故且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自
身的安全存在过失,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