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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之后终得赔偿 尘埃落定痛定思痛

12岁的小江玩鞭炮致伤他人眼睛,被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玉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07 年2月18日,原告小跃与被告小江等人一起放鞭炮时,小跃的右眼被小江所燃放的鞭炮致伤。小跃伤后当即被送到江西省玉山县中医院就诊,随后被送到江西省南 昌大学上饶眼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小跃的伤情为右眼球穿透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共花费医疗费用5,248.22元。小跃出院后,双方当事人在当 地村干部的调解下进行了协商,小江的法定代理人支付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人民币3,800元。 2007年11月29日,原告因伤情恶化,再次到南昌大学 上饶眼科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1月14日,经江西省玉山怀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小跃的伤情为轻伤甲级、伤残八级。之后,小跃又多次住院治疗。 原告小跃现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38,834.84元,因原、被告双方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赔偿事宜协商未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 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1,981.47(含已付的3,800元)。

    庭 审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小江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当庭支付给原告小跃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 费、伤残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8,800元(含已付的3,800元)。原告小跃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

    四年之后,几经波折,原告小跃终于拿到了人民币48,800元的赔偿款,这或许可以给他那原本就并不富裕却雪上加霜的家庭一些 经济上的补偿,但对于小跃来说,伤痛和阴影可能会伴随他一辈子。仅是小孩之间的戏耍,却造成了这样严重的后果,痛定思痛,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避免这样的悲 剧发生。作为家长,要认识到监护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家长对自己的孩子要尽到监护的责任,注意不要放纵自己的孩子玩危险的游戏,莫等到伤害已经造 成,再来叹息着“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的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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