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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凭借条诉讼 法院未必支持

【案情】

    2006年,女孩李某和已婚的贾某相识并同居生活。期间贾某先后为李某出具两张共30万元的借条,约定李某可以凭借条随时要求还款,否则贾某加倍支付赔偿金。借条全部内容由李某书写,贾某仅在落款处签名按手印。2012年10月二人分手,12月李某将贾某及贾某妻子梅某告上法庭,认为30万元借款及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贾某夫妻连带给付借款与补偿款计60万元。贾某夫妻到庭应诉,以没有借款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法庭调查中,李某承认打借条时并未付款给贾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持有的借条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由于贾某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李某也承认未交付借款,且庭审中李某对借款的交付方式和借款过程的陈述前后矛盾,加上李某与贾某之间的特殊关系。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已实际交付借款给贾某,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解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单凭借条,没有其他事实和证据相印证的借款,法院应否支持。传统的民间借贷中借条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根据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借款人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借条,就可以认定双方的借款事实成立。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借款事实越来越难认定。尤其是现金交付的借贷纠纷,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借款事实,还要考虑交付凭证、出借方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李某虽持有贾某签名的借条,但贾某否认借款,李某应当就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李某在一、二审中关于借款过程及借款交付方式的陈述相互矛盾,法院查询银行卡也证实李某无支付30万元的能力,加上借条是在二人同居期间所写,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借款关系成立,所以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官在此提醒: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不论双方是亲戚、朋友、同事还是夫妻关系,借款人一定要在收到借款后,如实规范地出具借条,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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