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顾问>>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盗窃KTV会员储值卡是否属于盗窃罪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7日以来,犯罪嫌疑人马某利用在武陟县某KTV上班时,趁该KTV一楼大厅收银台电脑无人看管之机,在该电脑上将KTV会员的储值卡挂失后重新补办,共计补办12张储值卡。其中九张储值卡内余额共计7757元。其余两张余额分别为500元、682元的储值卡被马某分别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兜售给他人,另外一张余额为895元的储值卡被原卡主重新挂失后补领。

    关于本案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手段,即取财行为具有秘密性。所谓秘密窃取,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隐秘的、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不仅包括有体物,还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如电力、煤气等传统的无体物和Q币、游戏点卡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本案中KTV会员卡是利用现金充值的储值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犯罪嫌疑人马某趁KTV收银台电脑无人看管之机, 在电脑上将KTV会员的储值卡挂失后重新补办,共计补办12张储值卡,共价值7757元,无论是否处分或者消费该会员卡,都应该按照12张储值卡的数额定性,即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本案不构成盗窃罪。首先KTV的会员储值

    卡属于有体物,不能等同于银行卡、现金等,只有在消费或者处分的情况下,才属于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盗窃罪的客体是财物,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马某趁KTV收银台电脑无人看管之机, 在电脑上将KTV会员的储值卡挂失后重新补办,共计补办12张储值卡,共价值7757元,其余两张余额分别为500元、682元的储值卡被马某分别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兜售给他人,马某所处分的数额是1182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从表面上看,KTV充值卡在不消费或者不处分的情况下,不具有财物的性质,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是由于KTV储值卡在消费或者处分的情况下能够在特定场所换取物品,这就决定了盗刷储值卡能够成立盗窃罪,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马某所处分的储值卡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故不构成盗窃罪。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