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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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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受伤能否能认定为工伤

[案情]
    2008年3月,第二工业园某公司职工廖某上完晚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廖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尔后,廖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本案无争议的事实就是,廖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那么,廖某下班途中受伤依照法律规定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廖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属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符合《工作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例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2003年4月27日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很显然,廖某受伤属第(六)种情形。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时,认为廖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属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即廖某受伤属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廖某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确有规定:“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但2006年3月1日起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再将无驾驶证纳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中。因此,根据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本案中廖某无证驾驶的行为不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然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情形,故廖某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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