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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小孩是否属于被抚养人

 [案情]
    2004年8月,久未生育的崔某夫妻经人介绍抱养了一女孩,但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0年7月,崔某夫妻补报户口登记,将养女登记在崔某夫妻的户口名下,与户主崔某关系为父女。2011年2月,崔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崔某本人负次要责任。同年4月,崔某亲属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庭审中,被告方提出崔某夫妻的养女未办理收养手续,不是崔某的被抚养人,不能计算抚养费。

    [分歧]

    对于本案中养女是否属于崔某的被抚养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属于被抚养人。按照《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收养小孩应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崔某夫妇既然与小孩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谈不上子女的抚养问题,故崔某收养的小孩不属于崔某的被抚养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于被抚养人。虽然依据《收养法》的规定,未办理收养手续,在法律不承认其收养关系。但是崔某收养女儿已经6年之久,并且已将养女落户在户口上,多年来崔某夫妻以其收入抚养养女,无论其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崔某夫妻与养女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是明确的。因此崔某的养女属于崔某的被抚养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侵权人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抚养的人抚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在本案中,虽然崔某收养女儿未办理收养手续,但是多年来崔某夫妻以其收入抚养养女,其养女的抚养来源主要依靠崔某夫妻。是否办理收养手续,仅仅是在崔某夫妻和其养女之间产生收养受否合法的问题,而对外不应影响其养女由崔某夫妻抚养的事实。而且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崔某夫妻的收入是小孩抚养费用的唯一来源,如不认定其为被抚养人,小孩将失去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因此,本案应将崔某养女认定为崔某的被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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