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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死亡赔偿金不应作为遗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甲。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乙。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戊。
1995年10月9日,原告何某与任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任某的父母均已去世。原告何某与其前夫生育一女一子即第三人任丁、任戊,任某与前妻生育二女一子即第三人任乙、任丙、 被告任甲。原告何某与任某结婚后,将任丁、任戊带至任某家与其子女任甲、任乙、任丙共同生活。2012年5月24日,任某在为他人粉刷房屋外墙时,不慎摔落身亡。2012年6月11日,经有关部门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与案外人达成协议,约定补偿任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15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170000元。被告任甲已实际领取100000元,尚有70000元未领取。原、被告等人就财产分割、遗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原告遂于2012年7月诉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要求处理。
裁判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被告任甲已收100000元,被告任甲为办理任某的丧事所花费的费用应从中抵扣,由于当事人就办理丧事花费多少意见不一,也未曾清算确认,故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6个月为17027.50元,剩余费用参照遗产处理。故原告何某分得赔偿款48400.62元、被告任甲及第三人任乙、任丙、任丁、任戊各分得赔偿款6914.37元。尚未领取的赔偿款待清偿后另行处理。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任甲应支付原告何某48400.62元,并分别支付第三人任乙、任丙、任丁、任戊6914.37元。
宣判后,被告任甲及第三人任乙、任丙不服,提起上诉称: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给予受害人近亲属的一种补偿,不应参照遗产来分割,而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故死亡赔偿金应减去丧葬费后由第一顺序的六个继承人均分。
被上诉人何某辩称: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司法实践中是参照遗产来处理。何某年老体弱,收入低,且任某的死亡给其造成了沉重的精神打击。一审判决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合理合法。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对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的损害而赔偿的费用,应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原审判决对因任某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款在除去丧葬费用后将其中一半作为被上诉人何某的个人财产的处理不当。考虑被上诉人何某与任某系夫妻关系,且已共同生活十六年多、年龄较大、收入来源较少等实际情况,对任某的死亡赔偿款应适当多分。上诉人主张死亡赔偿款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改判任某死亡赔偿金由何某适当多分、余额由任甲、任乙、任丙、任丁、任戊平均分配。
评析
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是否应按遗产来处理?是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是否应在近亲属之间平均分配?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合理地解答这些问题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处于或模糊、或相互冲突的境况,以致争论不休。作为规范侵权行为的一般法,《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作了统一规定。遗憾的是,该法仍未就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予以明确,并留下了巨大的解释空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惑。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关于该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并没有明确。有观点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死亡赔偿项目没有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从而推断出“死亡赔偿金”采纳了“抚养丧失说”;也有观点认为是采纳了“继承丧失说”;还要观点认为“一定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更接近立法旨意;也有观点认为“收入丧失说”更合理。笔者认为,片面地采纳某一种学说均有失偏颇。关于《侵权责任法》中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理解,从司法实践的层面来看,基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被侵权人因为侵权人的侵害行为致死时,被侵权人的权利能力消灭,被侵权人并不能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管死亡赔偿金是何种性质,只有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是法定请求权人,应由受害人的近亲属享有。换而言之,不管死亡赔偿金是对什么损害的赔偿,其赔偿的对象均是受害人近亲属。
2、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虽然在实际上发挥着安抚受害人近亲属的功能,但其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已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并行不悖,权利人可以同时请求赔偿。人民法院不能因为权利人请求了死亡赔偿金,而对其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或者权利人请求了精神损害赔偿,而对其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
3、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见,遗产是死者死亡之前产生的财产,不是死亡后产生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产生的。因此,死亡赔偿金与遗产产生的时间不同,不符合遗产的特征,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
4、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然而,因夫或妻死亡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并不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先分出一半归死者生前的配偶,再对属于死者的另一半进行分割。
5、死亡赔偿金不是被抚养人生活费。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不能据此就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被抚养人生活费。2010 年 6 月 30 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如果受害人没有被抚养人,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主张死亡赔偿金;如果受害人有被抚养人,被抚养人也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只不过此时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只要把握了以上几点,就可以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结合司法实践,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合法协商原则。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是死者近亲属的一项民事权利。既然是民事权利,就应该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近亲属可以就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通过自愿合法协商的方式达成分配协议。人民法院对近亲属之间达成的分配协议一般应该予以尊重,不应随意否认。但这种分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排除被抚养人应得的相当于抚养费金额的死亡赔偿金。
2、被抚养人生活费析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已经明确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将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据此,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当首先将死亡赔偿金中相当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部分分配给被抚养人。在被抚养人是死者近亲属时,在分得被抚养人生活费后应还可以继续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如果被抚养人不是死者的近亲属,在分得被抚养人生活费后就不应再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关于死者生前拖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能否从死亡赔偿金中优先受偿的问题,笔者认为,计入死亡赔偿金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的,并没有考虑死者生前拖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就是说,计入死亡赔偿金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包括死者生前拖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此死者生前拖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从死亡赔偿金中优先受偿,但作为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可以从死者的遗产中受偿。
3、依亲密或依赖程度分割原则。不管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采取何种学说,均是基于死者死亡获得的赔偿,死者近亲属获得死亡赔偿金有利于自己的生活保障。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与受害人生活的紧密程度、对受害人经济的依赖程度、生活保障等情况,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对与受害人生活紧密程度高、对受害人经济依赖的程度强、年老体弱、收入来源少、生活缺乏保障等近亲属,应当适当多分;对与受害人共同生活时间短、有独立的充足的经济收入来源、身体健康、劳动能力强等近亲属可以适当少分。
4、受害人的债权人不得参与分配原则。因为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依法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不是死者的遗产,所以死者的债务不得以死亡赔偿金来清偿,即债权人不得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受害人的债权人可以在死者的遗产中要求清偿债务。
本案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一审判决首先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何某分得一半,剩下的一半按照遗产由何某、任甲、任乙、任丙、任丁、任戊等六人平均分配。显然,一审判决将任某死亡赔偿金视为任某与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任某的部分视作任某的遗产来处理。因此,一审判决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不符合前述分析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原则。二审判决则明确指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对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的损害而赔偿的费用,享有的主体是死者任某的近亲属。因本案不存在被抚养人,故死亡赔偿金没有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二审判决考虑被上诉人何某与任某系夫妻关系,且已共同生活十六年多、年龄较大、收入来源较少等实际情况,判决何某适当多分,体现了依亲密或依赖程度分割原则,反映了配偶之间共同生活、相互依靠、相互关爱的亲密情感,也宣扬了孝敬父母、保障老年人生活的传统美德。